开启页岩气之门的金钥匙

担雪填井网 6298 2025-04-05 04:18:55

[13]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提字第1号。

[24]实际上,当事人想要确证的诉求很简单,即其误将开庭传统上通知的时间13时30分看成下午3时30分,因而迟到一小时到庭,而非‘拒不到庭的事实。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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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法官的任务都是将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到个案之中,而三段论推理是实现这一任务的最有效的途径。例如,一起触发了政策实施型程序的纠纷可能无法展示出任何需要政府关注的更广泛问题的端倪。特别是在当下这样一个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原本作为裁量基础的价值共识业已分化并逐步丧失,社会生活中的异质性因素不断增加,社会生活的碎片化格局日益明显,唯有通过法律的公共化实践,将法律的角色从特定结果和评价的指示者过渡为产生决定之程序的提供者,才能在此之中获致程序理性上的共识。但是如果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对搭乘人进行赔偿,显然对车辆的相关责任人非常不公平,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也与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及正义精神不符。[8]换言之,当法庭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也应该综合考虑社会效果[9]时,司法裁判就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情理与国法的协调统一。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政策是一种社会性的公共资源。[83]SeeThomas R.Dye,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10thed.),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2002,pp.10-11. [84]对于这些规则的分析,可参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4-650页。朱景文教授对当代中国立法过程中借鉴外国法的情况进行了研究,认为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有关涉外法律方面借鉴外国法。

不过,这种法律移植已经迥异于先前国家之间横向的法律移植,而具有了自上而下纵向移植的特征。如上所述,在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主权在许多领域受到了限制,政治对法律移植的决定作用或影响力大为减弱。赛德曼夫妇认为,移植之法很少能够在两个国家导致相同的行为和获得相同的效果,因为不同国家关于法律与非法律的界线不同,人们在回应法律时往往要考虑非法律的因素,相同的法律在不同时空中或社会环境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这种纠纷"几乎没有理由要诉诸法院",因为"仲裁员的最终裁决""比法院判决更易于得到执行"。

这种概括也不适于法律全球化时代,此时主权的绝对性已经受到了很多限制,经济的因素和基本人权等人类普遍价值都成为了决定或影响法律移植的重要因素。" 然而,《联合国宪章》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主要被视为政治宣言,效力很大程度取决于联合国的协调能力和各国之间的政治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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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鸿钧:1955年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实际上,以隐喻的形式来描述法律"迁移"或"位移"现象的词语很多,比较流行的有三类隐喻。第一个阶段是氏族和部落时期,即初民社会阶段。他认为,"范式通常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践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

根据该规约的有关规定,有权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程序的可以是缔约国,也可以是安理会。这种隐喻主要反映了功能主义的法律观。一派是以沃森为代表的法律移植乐观论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改革出现了新的趋势,为了适应国内的需要和回应全球化的挑战,中国当代的法律移植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只有到了20世纪的最后10年,全球化才在某种程度成为了现实。既然上述关于法律移植的理论范式都不能令人满意,我们就又必要进行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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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古代社会,更常见的情形是法律与社会密切联系,有时同宗教、道德、政治和民俗交织在一起,彼此之间的界线难以分清。这些概括虽然对于理解和把握法律移植的复杂现象无疑具有启发意义,但是它们毕竟过于笼统,因而我们需要提出更为具体的法律移植范式。

法律除了包括规则至少还包括原则。二、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移植的新趋势 现代化最初发源于西方,它从最初就呈现出明显的扩张态势。第四,对于法律可移植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不应笼统谈论移植的难易,而应进行具体分析,移植的难易程度取决于移植国和被移植国社会的总体发展程度、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以及法律传统的相似程度。某种法律与政治的联系越密切就越难移植,反之则就相对容易移植。显然,上述隐喻各有不同的视角和意蕴,因而人们选用哪种隐喻并无优劣之分。卡恩-弗伦德认为,20世纪的法律移植出现了新的趋势,孟德斯鸠关于法律不可移植的观点已经不合时宜,此时的法律移植主要取决于政治因素。

但是鉴于全球化的压力和基本人权原则等国际规范和标准的普适性特征,各国比以前更重视它们,并通过加入和批准国际公约等形式将它们移植到国内。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世界各国公认的强有力司法组织,使得国际法成为了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法律的全球化是指法律开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

所谓全球法律的地方化主要是指,联合国、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层面的法律被各国全部或部分承认或接受,通过这种承认或接受,全球性的法律成为各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在提出新的理论范式之前,我们首先尝试对法律移植的现象做出几点一般概括。

对于国家产生后和现代前的传统社会,我们可适用政治和文化范式。第四个阶段是全球化时代的社会。相比之下,工具型共同体中的人际联系最弱,而它与法律的联系最强。这里我们只集中评论上述两派的主张。

至20世纪后期,跨国商事活动迅速增加,跨国企业的数量、规模及其在世界商业活动的重要性都远远超过历史任何时期,而主权国家的法律不适合规范跨国企业的商事活动,国家的和国际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便于跨国商事纠纷的解决。本文论述了法律移植隐喻的得失,考察了法律可否移植的争论,探讨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移植出现的新趋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移植的新范式。

在那个阶段,文化常常与政治一样决定和影响着法律移植。商人以城市为居住地从事跨国贸易,在借鉴罗马法和商事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商人法,并组成了自己的商事法庭。

过分关注文化的整体性,忽视了现代 社会分化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的相对独立。迫于这些压力,它们在许多情况下不得不将中心国家的法律作为"全球法"加以接受。

这种共同体由于情感、信仰和传统的因素很弱,因而它比其他类型的共同体就可能更容易接受移植之法。在初民社会,法律作为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与文化的精神、价值和信仰融为一体,是地道的"地方性知识"。其次,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受到了限制,国际条约开始强调国家的责任,反对国家滥用主权,要求国家主权应具有合法性,遵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第三,当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改变了过去偏重大陆法的倾向,开始重视英美法,民事诉讼中对抗制程序的引进就是其中明显的例子。

第二个阶段是国家产生后至现代社会之前的传统社会。其次,法律移植与植物或医学的移植毕竟存有某些共同之处,即都涉及某物离开原来的位置,转移到新的位置。

只有强化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调整不合理的国际格局,抑制国际霸权主义,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强化全球法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精神和民主机制,才能解决这种不合理的法律移植格局。奈尔肯在讨论了法律移植概念的局限性之后,认为我们无法避免使用隐喻,但就当代世界的法律格局以及法律迁移现象而言,继续使用"法律移植"的隐喻已经不合时宜了,因而需要寻找新的表述方式,但他并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性隐喻。

他注重"以他者的立场来观察他者"和理解他者,反对把法律移植作为法律差异的"简化装置" ,防止在普遍主义信念的支配下制造一种关于法律变迁的"人造景观"。这种权力的强弱虽然因不同的民族或国家而异,但是一般来说,政治权力从社会中分化和独立出来之后,通过诉诸神灵等超越权威的支持而获得了合法性,通过与国家体制结为一体而获得了组织化的力量,并通过垄断暴力而获得了强制推行其意志的行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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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4:11

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同态复仇的朴素社会正义观,即被告人因为无法从经济上提供补偿,只好选择接受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惩罚。

2025-04-05 04:02

在正式的官方文件当中,基层社会作为一个行政级别的概念,一般是指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的社会。

2025-04-05 03:35

少数关心民生疾苦的清官,大都没有好下场。

2025-04-05 02:48

在中国,它要将发达国家近代以来几百年的历史,浓缩在一个较短的时期里,它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

2025-04-05 01:44

[34]所谓监督,是指对于同判度较高的类案,基于预测性判断,对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判决结果与之发生的重大偏离,系统自动预警,从而防止裁判尺度出现重大偏离。